[32]卡尔文教授评价极富预见性,正是以纽约时报案所阐明的作为政治权力的言论自由为基础,联邦最高法院给予公共讨论的近乎于绝对的保护。
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私营经济的种种不正常压制,尤其是频频侵袭中国城乡的野蛮拆迁、暴力征地等现象,不断制造血腥的悲剧,逐渐演变成侵犯公民私产的祸首,累积成最为尖锐的社会矛盾。八二宪法确立了广泛的公民权利,此后20多年,在宪法原则的引领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与日俱增,中国还先后批准或加入了约20个国际人权公约。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新宪法的历史飞跃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史称1982年新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在宪法精神的引领下,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大盲区被填补,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原则融入其中。包括胡乔木在内的不少人士提议全国人大分设地区院和社会院,但彭真、叶剑英都对此持有异议。当时的投票结果是3037票赞成,3票弃权。
作为对民间诉求的回应,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也正因为宪法所强调的财产权主要是对抗公共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私产入宪不仅使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纳入宪法保护的羽翼下,也将大大激发公民的民主和权利意识,助推市民社会的成长。而在官家和学界,则强烈地主张和厉行治乱世用重典、杀一儆百等治民的理念,把法制视为是治老百姓和管老百姓的工具。
第五十三条还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实质上被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实质上也是宪治和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利益或社会的一般利益的规定,在现行宪法中也占有突出的地位。总之,基本上都得到了满足。当然可以而且应当由小事做起,每一项有益的社会行动甚至个人的举止都会为建构和谐社会增砖加瓦,因此,建构和谐社会切不可莫以善小而不为。
依据宪法的设计和规定,中国已经建构了相对稳定、构件协调、运转有效的宪政体制。从以上的具体规定来看,就公民享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基本上达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和范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正文的规定中,第五条集中对法治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许多地方普法所用的材料都优先安排学习、普及《治安处罚条例》、《刑法》等直接影响社会治安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法律文件,并确定为普法的重点。
一方面老百姓认为宪法离他们的社会实际生活相距甚远,尤其是他们的宪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宪法和宪政的切实保护,对遭受的宪法权利的侵害更得不到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及时救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至于宪法学术界以及新闻媒体,对宪法和宪政的研究、宣传往往不能做到持之以恒。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可以得到证明。
关于法治仅仅是作为治国的工具的认识。而宪法和宪政作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政治法律工具的价值作用,在世界范围内不仅应当而且肯定是有普遍性的,所有国家,无论其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国情如何不同甚至差异悬殊,应当没有例外,差别只是认识和重视的程度不同而已。
然而,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中国在普法的宗旨上强烈地带有法律是管老百姓的这种传统思想的印迹。同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现代的立宪和宪政国家,倡导和强调法治,决不应当以克减宪法和宪政的权威为代价,更不能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即法治极为重要,至于宪治则实际上无关紧要。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的行宪水平,即对宪法贯彻实施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许多重大的宪政制度始终没有配置齐备。在总纲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从普法的重点就可以看出来。
我们认为在当前对建构和谐社会的热烈讨论中,这一点恰恰受到了忽视和轻视。又尽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不包括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还对一九八二年宪法进行了多次的局部修改。
社会的和谐如同一个宏伟的建筑大厦一样,首先要基础牢固,基本的架构稳定、协调,才能在安固中求得安全、协调、美观和实用。这一条是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格尊严惨遭侵犯的历史和现实教训,在1982年制定宪法时新增补的条款(相对于前三部宪法而言——笔者注),尽管这一条款的制定对中国来说,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点,但从宪法学上来说,我们不能仅仅将其看作是时代的产物,或只是历史经验的一个记录和总结,而是具有超越时代的人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这势不可免地导致了全社会的宪法观念的淡薄,宪政建设受到忽视的结果。不过,应当指出,现行宪法在体现全世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方面上达到了世界上的宪法标准和水平。
这些老旧话题虽然已经讲了多年,但决不能说就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这种状况现在已经积淀成习。宪政就是建构和谐的社会——政治——法律架构的最重要的和最适宜的政治法律工具,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关于民主和人民主权的规定,更是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和特点。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尽管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制定过所谓大经大法的《礼记》以及其他带有根本规范性的文件,但中国同世界其他地区的古代国家一样,在近代以来宪法学的主流看来,这些都属于一般性的典章文件,根本就不是近代意义上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文件。
除此之外,宪法还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各项自由和权利,其中重要的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希望通过普法的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避罪远罚。
总之一句话,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提高全民族的宪法和宪政观念,把我们建构和谐社会的注意力真正转变到宪法的实施和宪政的建设中来。中国的宪政就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具有这样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法治主要是用来治老百姓之类的公开的或隐喻的说法,都凸显中国目前对法治认识和理解上的浅显和直白。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一些重大事项特别是一些紧迫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人们往往把希望寄托于多少有些超然于宪法和宪政之外的替代途径和方法上,诸如政策、政治感召力、道德规范等等。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多党合作和共商国事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中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等等。首先,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又尽管自清朝末年以降,中国的历届政府就在走马灯般的变换过程中不停地制定各自需要的宪法,如果从总的历史趋势上看,这虽然可以看作是中国自近代以来开始走向宪法、宪政、宪治这一历史必由之路的尝试和努力,但在不成熟的国家政治环境下,特别是在军阀式统治的非理性的政治环境下,那些制定出来的宪法多数都是某种偏执的政治意愿的法律体现,更不待说其执行过程中的种种非理性的行为了。再加上以往旧法的残酷性、野蛮性,特别是司法腐败猖獗,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之类的体制性和观念性的影响所致和历史遗存,造成了人们惧法、畏法,避罪远罚等等社会心理。
更令我辈业内人士担忧的是,自法治倡行以来,又进一步加剧了对宪法、宪政、宪治的观念和体制的冲击。因此,现行宪法的这样的安排和规定就被认为蕴含了对基本人权或基本自由与权利的价值的高度重视。
现行宪法从总体上看,是适应现时的国情和社会需要的,尽管从严格的宪法科学的意义上来说,还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故在一个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应当始终将宪法置于国家法制的顶峰,其下拱绕以子法和孙法,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法制体系。